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