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