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