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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