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移动矿区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采、闭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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