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矿产品经营的,在收购矿产品时,对符合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得收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