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矿产品加工的,不得擅自提高矿石入选品位。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利再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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