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矿。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