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停止采矿或者闭坑,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停采或闭坑手续,经原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注销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证照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