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对确定的矿区范围,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对确定的矿区范围,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对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
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对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