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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