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领采矿许可证,开采大中型矿床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开采小型及其以下矿床的,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盈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向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不合格的给予书面通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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