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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