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合格的,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具有矿区范围图;
(二)具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批准的地质矿产储量报告;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具有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具有合法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