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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