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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