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探矿权人在本市从事勘查活动,必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勘查项目内容和范围一致,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