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矿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