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矿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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