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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