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