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2-12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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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第二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 第四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 第五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 第六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 第八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 第九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 第十一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 第十二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 第十三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 第十四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第十六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 第十八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第十九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