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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