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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