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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