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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