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