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