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