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绩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个人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管,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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