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