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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