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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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绩效考核工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激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争先创优,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绩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绩... 第三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综合评判、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第五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可以明确相关工作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负责做好绩效管理专项考核工作。 第六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条 绩效管理工作应当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绩效全程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整合、动态更新、公开共享。 第七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七条 绩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四月底前听取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第十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责任单位每年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 第十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绩效考核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 第十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控,督促... 第十六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绩效管理工作机... 第十七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绩效考核,对实行绩效管理的人员实行个人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应... 第十九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综合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项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由相关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各类绩效考核分别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综合绩效考核,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评价、内部评价、创新创优项目考...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绩效考核目标,可以委托绩效考核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社会评价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每年通过专题问卷调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访问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优项目考核,由绩效责任单位自愿申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或者委托第三方评...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专项考核部门和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汇总不同方面的考核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专项绩效考核结...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将批准的绩效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绩效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专项...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绩效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社会评价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戒、职务升降任免、预算管理、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合格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实行差异化奖励。绩效考核物质奖励应当发放到个人。 绩效考核奖励应当... 第三十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奖励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年绩效考...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三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适用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个人,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实行绩效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