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专项考核部门和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汇总不同方面的考核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专项绩效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分类分等次确定。
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专项绩效考核结果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相关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备案审核。
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专项绩效考核结果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相关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备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