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绩效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专项考核部门或者绩效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变更考核结果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或者备案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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