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社会评价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每年通过专题问卷调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访问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