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绩效考核目标,可以委托绩效考核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考核目标开展绩效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