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综合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项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由相关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组织,由绩效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