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