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控,督促绩效责任单位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发现目标推进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向绩效责任单位下发绩效督促通知单,对执行目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预警,督促其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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