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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