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绩效考核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调整的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调整的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