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责任单位每年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进行审核;认为年度绩效目标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专项论证。
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布。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进行审核;认为年度绩效目标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专项论证。
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