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工作任务的年度目标和主要指标;
(二)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安排;
(四)财政预算安排;
(五)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完成工作任务的年度目标和主要指标;
(二)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安排;
(四)财政预算安排;
(五)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