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四月底前听取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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