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绩效考核,对实行绩效管理的人员实行个人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应当按照依法、科学、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遵循客观工作规律。
绩效考核办法由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报市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