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各类绩效考核分别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综合绩效考核,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评价、内部评价、创新创优项目考核等方面实施;
(二)专项绩效考核,从目标完成情况、协调推进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
(三)个人绩效考核,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领导评价、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
实施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绩效考核办法,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进行。
(一)综合绩效考核,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评价、内部评价、创新创优项目考核等方面实施;
(二)专项绩效考核,从目标完成情况、协调推进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
(三)个人绩效考核,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领导评价、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
实施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绩效考核办法,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