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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