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自觉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