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