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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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 第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泉城风貌... 第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实行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灾害防控等工... 第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 第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第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乡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社会...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绿地布局,提升绿化景观品质,提高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第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条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 第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 第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 第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 第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突出泉城... 第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按照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 第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审批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 第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完善提升城市绿化景观;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鼓... 第二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山体公...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优先保护原有城市树木和绿化景观。 露天停车场等地面...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植树造林,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四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的国土绿化;提升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绿化质量;...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乡村增绿,农民...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六条 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提高乡村绿化水平。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绿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乡村绿化。 农业农村部门应...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庄广场、村庄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并明确绿化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对农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等进行绿化美化。 鼓励村... 第三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一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绿道建设,依托公路、河道等自然要素,将农田、果园、山地、泉水、湿地、古村等特色景观联成一体...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部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防护林建设,营...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干线沿岸生态防护林建设,实施沿黄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沿...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高质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生态建设,形成大型森林带...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满一...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一处一次砍伐十株以下的,由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需要开发利用绿化用地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 第四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条 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行道树由绿...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经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管护经费,具备条件的移交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护,并签署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采石、采砂、采土; (二)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 (三)倾倒、排放...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落实管护...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人员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加强基...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行...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同时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绿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一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成果;编制国土绿化乡土树种名录,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加强绿化智慧...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侵占林地、绿地等破坏绿化行为,或者负有绿化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