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经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管护经费,具备条件的移交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护,并签署移交备忘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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